消防管理条例及处罚规定-陕西中扬消防改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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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

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非法营业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

对实施该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2)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的!

轻则罚款,重则取消行医资格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伪造、假冒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